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已查明于**1驾驶的蒙dh××**号小型汽车为合法客运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合理维修期间产生的营运损失系合法停运损失。对于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法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本文书还有2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