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6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6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琼海市嘉******(以下简称嘉积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吴**、吴**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6行初****号行政判决,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万宁市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1月17日就本案组织询问。上诉人嘉积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郝**、周*,被上诉人吴**及吴**、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及鱼塘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东侧,即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大坡村委会(以下简称大坡村委会)嘉道坡。2006年12月31日,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琼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了936号《土地征收复函》,同意琼海市人民政府征收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东侧2-(2)-900号地块项目用地。2007年6月1日,大坡村委会与吴**签订...(本文书还有4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