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与被告朱**、石家庄鑫***********(以下简称鑫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被告鑫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款10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代**在鑫发公司施工的“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以及附属地下车库”的工地做管理人员。代**离任时,经结算共欠到工资款108000元,并由项目负责人朱**向代**出具了两张欠条。然时至今日,一直未付,致讼。
朱**未作答辩。
鑫发公司辩称,1.鑫发公司没有雇佣过代**,双方之间也未签订过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2.代**提供的欠条均是朱**出具的,欠条上没有鑫发公司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且也不是以鑫发公司名义出具。综上,鑫发公司与代**之间无任何关系,也不拖欠其劳...(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