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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与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京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协议中约定的单价170元/米,法院予以认定。

    本案焦点在于工程款金额及赵**已付金额。

    就第一焦点,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马**所称其工程量13024米有据可依,法院予以认定。

    就第二焦点,赵**虽称其已付二百三十多万元,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金额,且大部分金额法院无法确定与涉诉工程有关,无法确定与双方争议工程款有关,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确定已付金额为165.646万元。

    对马**主张的利息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地锦幽居公司作为赵**的挂靠公司,应当与赵**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马**要求鑫大禹公司、水务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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