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孙**、刘**、赤峰豪客******(以下简称豪客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豪客公司申请追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为被告。2023年5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被告孙**、刘**、豪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9709.93元、护理费1600元(200元×8天)、伙食费800元(100元×8天)、误工费36000元(200元×180天)、车费600元、后续复查费230元,以上合计48339.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2日9时25分,康**骑五星黑马牌两轮电动车沿红山区松州桥桥面侧,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侧引桥处掉头向北逆向行驶时,与孙**驾驶的五羊...(本文书还有3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