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曹*、精河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兵05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精河县富**********(以下简称:富美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在2019年4月6日被告出具欠据的行为,表明双方对之前买卖关系进行了结算,证实即日起被告尚*原告货款19万元未付,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认定错误。出具19万元的欠据,系再审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要求而出具,被申请人称款项未支付完毕必须出具全额欠据,待农资款全部支付完毕,再将欠据交付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在此情况下出具了欠据。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证据规则,被申请人应当对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买方对货款数额提出质疑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总计向再审申请人卖出多少农资。本案中,被申请人委托员工何凌云作为代表与曹*实施买卖行为,何凌云的证言系本案关键证据。根据全部录音过程显示...(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