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某**(以下简称先行房地产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第一,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就案涉南关区武威路**号先行豪苑**号楼**号两处案涉房某甲,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被上诉人始终无法提供支付购房款的相应凭证,其辩称全部以现金支付,同时也未能提供2009年购房时某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等相应收款的凭证,不能证明其已向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过购房款。第二,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8月24日与先行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加盖公章号码为2201062289341,此枚公章在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治安大队调取的先行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备案信息登记备案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故该份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先行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其备案的购房合同系伪造。第三,通过上诉人与陈*有于2023年2月15日的通话录音,证明先行房地产公司法人陈*有自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就是傀儡,只挣工资,先行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前法人...(本文书还有5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