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谢**、被告天津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第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赔偿因向原告提供的施工材料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457104.05元;2.被告某乙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二灰稳定碎石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二灰稳定碎石6000吨(单价为85元/吨),用于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道路建设施工。由于被告所供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双方商议,于2022年11月19日签订《凯旋街供货协议》,约定将其中2700吨二灰稳定碎石更换为水稳级配碎...(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