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郭**支付原告程**货款166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郭**因需向原告程**购买鞋底。2021年11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