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解**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艺****(以下简称艺术服饰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解**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解**为员工发放福利、体检等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201025.33元用于抵扣房屋租金是由厂里全体员工决定,解**作为承包人无权利更无义务为职工发放福利费、体检费,而是基于《协议书》的约定,并由前后两任法定代表人赵**、姬素红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艺术服饰厂的行为,该费用应作为房屋租金予以抵扣。(二)艺术服饰厂单方委托的河南华尔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省艺****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依据的材料不够全面真实,不能客观反映艺术服饰厂在解**承包期间真实的收支情况,原判依据该《审计报告》认定解**未履行协议义务错误。(三)2019年9月14日,解**支付给艺术服饰厂20000元中的18872元用于消防改造,根据双方承包合同第三条第7项约定及法...(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