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邱**因与被申请人陈**、陈**、驻马店市********(以下简称幸福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邱**是基于其对幸福置业的债权而取得涉案房屋购房款,且幸福置业认可并追认,故邱**并无在收取陈**购房款后向幸福置业转交该款项的义务,生效判决据此认定邱**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缺乏依据。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则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在陈**及幸福置业之间,与合同外第三人邱**无关,其不存在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解除事由返还款项的义务。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邱**承担还款责任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陈**、陈**共同提交意见称,一、邱**作为涉案购房款...(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