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五常市人***(以下简称五常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3年8月3日,原五常市人***房屋征收工作站更名为五常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2023年9月15日,杨**在黑龙江省信访信息系统上提出信访诉求,反映对五常市某某厂家属区棚改征收中五常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的货币补偿不满意问题,要求五常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补偿。2023年10月8日,五常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原五常市人***房屋征收工作站)作出**房征发〔2023〕11号《关于杨**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对于杨**提出的按照市场价格2,300元每平方米补偿的信访诉求,...(本文书还有1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