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坤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坤公司)与被告北京顺达*******(以下简称顺达航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达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顺达航公司支付原告248497.43元,并支付违约金4969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货运代理、普通货运、仓储保管等业务的企业,被告是从事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等业务的企业。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被告委托原告承运北京市至内蒙古全境的货物,期限为...(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