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赵**、刘*、酒泉市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赵**、刘*、被告酒泉市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27862.43元、罚息和利息1054237.7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4日);合计9482100.15元;2.判令被告赵**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42000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8.19%计算);对被告赵**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0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至本息实际清楚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8.45%计算);对被告赵**偿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4000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至本息实际清楚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11.4%计算);3.判令被告酒泉市益*********对上述1-2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赵**、刘*共同所有的位于××区的的位××区#门点在上述1-2项诉请范围内以...(本文书还有5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