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中国银行************、第三人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新会支行”)、第三人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层××卡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约128687元;2.依法停止(2022)粤0705执恢xx号案件对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层××卡房地产的执行拍卖;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方*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11月20日在中山市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双方于2005年12月3日以第...(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