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文化创*****因与被上诉人乙地毯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文化创*****上诉请求:1.撤销(2022)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a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包*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根据一审判决载明的内容,显然被上诉人经营范围包括地毯生产,且不能说明被诉侵权商品进货商,理应承担生产厂家责任。结合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自认的事实,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目前所举证据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侵犯涉案...(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