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胥*、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胥*、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4,603.04元、就医交通费1,280.00元,共计25,883.0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胥*驾驶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后座驮带被告张**下班回家途中,沿g23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讷河市拉哈镇原告家房屋西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经讷河市交警大队讷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达讷...(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