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5日21时许,常**、张**(已判刑)与被害人刘*涛在汝州市某某馆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互相打架,常**、张**将刘*涛打伤,刘*涛将常**打伤。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涛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常**左侧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骨折,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常**与被害人刘*涛达成和解,双方互不赔偿,互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