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某某公司无须向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325元、鉴定费390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由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某公司与田**不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了明确的认定。一审法院竟无视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认定,简单的认为“案(2023)****号仲裁裁决书中仅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事实认定,故某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并非具有不可分性,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调处。”该认定很明显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错误。某某公司与田**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承担的只是工伤保险责任。且某某公司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