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东辽支行)与被告陈**、王**、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东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王**、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东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3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2.要求被告王**、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30元,及至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陈**2020年7月23日于我行申请贷款100000元,合约有效期2020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借款人陈**2022年8月3日第三次用信,在我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100000元,2023年6月2日到期。贷款担保方式为...(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