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张**、田**伙同张振华、张*(均已判决)购买网络赌博软件并作为赌博平台总代理,通过网络发展翟**、李**等人作为代理,发展或由代理发展玩家通过网络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张**以总代理身份接受投注1678028元,被告人李**以代理身份接受投注344538元,被告人田**以总代理身份接受投注1869865元,被告人关**以总代理身份接受投注640622元,被告人翟**以代理身份接受投注122709元。
另查明,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关**自动投案,2021年3月4日,被告人田**自动投案,二被告人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退款30000元、被告人田**退款2000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交易流水、支**、微信交易记录、证人杜某荣、杜**、李*、马**、李**、郑*全等人...(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