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王**、吴**与史**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11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男,199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王**、吴**因与被上诉人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史**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王**、吴**未向史**安排工作的事实错误2022年5月疫情结束后史**调岗,其到公司上班至6月底,自2022年7月1日起自行离岗,之后并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以王**、吴**存在主观过错为由,判决其二人支付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中阐述“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