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男,199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王**、吴**因与被上诉人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史**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王**、吴**未向史**安排工作的事实错误2022年5月疫情结束后史**调岗,其到公司上班至6月底,自2022年7月1日起自行离岗,之后并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双方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以王**、吴**存在主观过错为由,判决其二人支付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中阐述“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