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赤峰郡毅********(以下简称郡毅物业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结论出具后,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郡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人民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及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郡毅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暂定5万元(以评估结果为准);2.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房屋租赁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为30,057元**房屋租赁费为13,200元(2,200元/月×6个月)以及不主张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6***小区下水道被堵,导致污水从原告家负**层卫生间上返。次日,装修工人到...(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