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3)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宋宁担任审判长、吕*真主审以及任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其承担。理由:本案侵权事由系由杨**引起,杨**先动的手,一审法院没有审理清楚侵权先后缘由。杨**庭审中没有提供住院的费用清单,不能充分证明其住院的花费。
杨**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张**未陈述意见。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张**赔偿其医疗费5384.86元,护理费1200.00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误工费1600.00元,共10984.86元;2、张**、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3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