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庞**、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医疗费、电动车修理损失14953.76元承担赔偿责任。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875.76元、陪护人员核算检测费80元、电动车修理费损失78元、伤残赔偿金15557.50元、护理费15000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110元、鉴定检查费3200元,合计57001.26元;2.判令被告庞**对原告诉讼请求中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日10时20分,原告乘坐儿子褚...(本文书还有3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