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苏******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综执行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苏******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苏综执行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责令楼**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1.63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责令楼**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81.63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事实与理由:义乌市苏溪镇下陈*村民楼**,其位于义乌市苏溪镇下陈*29东**单元的住宅,于2001年由被执行人楼**从义乌市苏溪镇下陈*村民楼忠胜处购买获得,购得后被执行人楼**前后在原旧房位置上进行两次翻建,并于2008年建成。目前,该住宅结构为总体**层局部**层、框架结构,四靠情况为:东*...(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