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东方市房*******、东方市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征收土地补偿费人币144151.6元及利息(利息以144151.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起诉时的2024年9月5日止的利息为11103.4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86年6月5日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为东建证字01**,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西至水产公司水路,南至黄政村宅地,北至黄美霞宅地),土地面积为294㎡。基此原告对该证项下的294㎡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2014年11月6日,...(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