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福鼎市农*******、苏**、林**、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董**、被告福鼎市农*******(以下简称福鼎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林**、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福鼎信用社、苏**、林**立即向张**偿还代垫款930万元及自代垫之日即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陈**、福鼎信用社、苏**、林**立即偿还张**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960元、律师费115,000元及自垫付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20)闽01民终****号**审案件受理费76,480元利息从2020年8月31日起算,(2019)闽0123民初****号案件受理费76,480元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算;35,000元律师费利息从2019年10月12日起算,80,000元律师费利息从2021年1月13日起算);3、判令王**对陈**、福鼎信用社、苏**、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陈**、福鼎信用社、苏**、林**、王**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9日,罗*海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及其股东陈**、苏**、林**作为合同转让方(甲方)与受让人张**(乙方)签订《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合同》,约定:海宁公司于2009年8月4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目前公司现有股东3人,分别是陈**(37%)、苏**(8%)、林**(55%),现三股东愿意将其各自名下的全部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对海宁公司财务状况及主要资产承诺,截止到本合同...(本文书还有7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