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8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置业****(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王*上诉请求:1.撤销(2023)皖16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判决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113910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绿地公司开发的绿地新里玉晖公馆项目,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为总包。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又将该项目的精装修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梁**。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1月16日梁**将该项目的11号**号楼的精装修工程承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经结算**号楼劳务费为208532元**号楼劳务费为268998元,附加项劳务费50250元,共计527880元。2021年6月16...(本文书还有3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