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上海申通********(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上海市徐*******(以下简称徐汇市政所)、上海中誉********(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被告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被告徐汇市政所、中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申通公司、徐汇市政所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的沪存车场(2003)拆协字第****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以下简称被诉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户居住的本市长春村塘湾47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拆迁,原告于2003年4月28日签订被诉协议,被诉协议认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88.99平方米。但近日原告才得知被诉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涉案房屋所在拆迁地块安置补偿政策等规定,应属无效。被...(本文书还有4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