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与被告门源县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门源县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5日,被告因青石嘴游客服务区人防建设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3万元。原告分两笔向被告转款10万元及1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并注明其公司向四川跃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退还原告,但被告未能如约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门源县全***********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原被告之...(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