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加盖财付通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主张:黄*根据其指示,通过黄*的微信(微信号*******),向被告转账借款5500元。该证明显示,2020年8月18日,黄*向微信名称为“蓝天白云”的账号*******。原告主张,“蓝天白云”即被告。
原告提交加盖财付通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主张:黄挺峰根据其指示,通过黄挺峰的微信(微信号:×××18),向被告转账借款3000元该凭证显示,收款方为被告,微信号为×××22,交易金额为3000元,收款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原告提交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主张:梁**根据其指示,向被告转账借款30000元该凭证显示,梁**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882********)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告的账户(账号:c2313305005********)转账30000元原告提交《银行账...(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