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现金310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王**系多年好友。2017年3月份,二被告向王*借款30万元,王*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则不借。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还款。2018年7月6日,经结算,二被告共欠王*借款本息57万元。应王*的要求,原告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确认。由于被告再次违约,王*起诉至法院,原告碍于情面,同意调解结案,法院依(2019)豫17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刘*、张**欠王*57万元,王**、刘*、张**同意于2019年1月20之...(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