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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宋**、王*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体育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鲁028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原告孙**与被告宋**、王*、莱西市某*****(以下简称姜*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法定代理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宋**、被告姜*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孙**经济损失10000元(司法鉴定后另行追加);2.请求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孙**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增加至15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宋**与王*系宋某鑫的父母。原告与宋某鑫均系被告莱西市某*****学生。2023年6月6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在上体育课打羽毛球期间,被宋某鑫撞到,致眼睛受伤,随即被送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虹膜嵌顿、左眼眼睑裂伤。事发后,被告仅通过保险为原告赔付了部分医...(本文书还有29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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