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聚兴******(以下简称“聚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原审第三人汉中市鑫***********(以下简称“鑫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审第三人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表述前后矛盾。2.一审判决认定《三方协议》系债权转让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从《三方协议》具体内容看,约定符合《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上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三方协议》的约定在季*和上诉人之间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鑫鑫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季*不能直接向上诉人请求履行债务;其二,季*对诉请款项性质前后陈述不一,且提交的证据与庭审陈述相互矛盾,《三方协议》缺乏明确、真实、具体的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其三,本案不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季*提交的《三方协议》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构成要件;其四,一审判决以2019年8月5日鑫鑫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认定《三方协议》系债权转让性质的协议,没有事实根据,与法不符。3.《三方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向季*履行付款义务,后又认定上诉人向鑫鑫公司的履行付款对季*产生履行付款的法律效果,判决明显不当。4.因《三方协议》并未约定利息,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剥夺了上诉人选择以金钱方式履行或以房产抵债的权利。5.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一审判决未查明认定和处置。
季*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认定准确。《三方协议》的性质是债权转让协议,一审对《三方协议》的性质、效力认定准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属于《民法典》...(本文书还有8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