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周**从齐有为(另案处理)处得知,每交给齐有为1万元现金转交“上线”后,齐有为可给其150元,之后“上线”再将转交的同等金额的钱转入周**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周**再从atm机中取出来。后周**收集大量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取钱,2020年12月10日左右至2021年1月5日,在被告人陈*寻求赚钱门路时,周**给陈*大量的银行卡让陈*也在atm机上取钱,周**根据陈*的取款次数支付给陈*佣金。两人除在湖南长沙市取钱外,还租车到湖南娄底、株洲、韶*、湘乡取钱,在齐有为的提示下,两人取钱一般都戴着口罩...(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