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金世纪房开公司逾期交房与逾期******所涉及的期限应否扣减;二、三通费应否退还。关于争议焦点一。逾期交房的问题: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而新冠疫情肺炎爆发系在2020年元月下旬,时间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后,故疫情不构成影响金世纪房开公司延期交房的合理理由。金世纪房开公司上诉称案涉房屋于2020年1月18日达到交房条件,并提供其张贴的相应“交房公告”。但根据合同约定,案涉房屋达到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交房,其提供的“交...(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