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宁苛公司在上诉期间申请追加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建筑工程优先公司、宋**、廖克辉参与诉讼,上述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泛亚公司、至高乐公司的答辩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并没有发包或转包给宁苛公司。而根据盐港公司相关合同的负责人显示为宋**以及宁苛公司提交的宋**和廖克辉的合同,足以说明涉案合同系宋**转包给廖克辉,与宁苛公司有关,所以请求法庭依法追加上述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二、宁苛公司准备马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的深圳市宁***********《班组结算书》与《李**风洞模板结算清单》,深圳市宁***********《收款确认单》,所以宁苛公司请求如果法庭经过审理不需要发回重审的话,也等宁苛公司的撤销案件结果出来之后再行判决,先行中止本案的审理。
李**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宁苛公司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说法没有依据。二、宁苛公司...(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