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虎雄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何**,被告飞虎雄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所签订的飞行器购机协议(蝙蝠牌pipistrel协议编号:xxx);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飞行器的全部款项250万元,向原告支付25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利息,从付款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在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购买斯洛文尼亚蝙蝠牌pipistrel大金牛燃油系列taurusm动力滑翔机购机协议(协议编号:xxx);协议第四条:大金牛燃油系列taurusm动力滑翔机,人民币210万元,进口牵挂拖车人民币40万元,合计250万元第五条:飞行器价格包括:制造费、出口海运费、运输保险、清关报关、关*、国内运输、三证首次组装,不包括二次运输、托管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非正常费用第三章付款方式;大金牛动力滑翔机:1.预付款甲方在2015年1月10日之前向乙方所代表的厂家支付72万元预付款;2.第二笔甲方在2015年2月16日之前向乙方所代表的厂家支付120万元预付款3.第三笔甲方在飞行器抵达国...(本文书还有5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