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与被告张**、焦作市秦*********(以下简称焦作秦*冷链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狮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20288699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2、确认该合同项下租赁物(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一台,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二配合原告办理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第三人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生效了编号cnzkhp002020288699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租赁物价值为380000元,首期款...(本文书还有2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