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的上诉请求:1.撤销大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第一项错误,应予撤销或发回重审。判决书第6页认定的事实错误。事实是:2012年大姚县招商引资,许**欲到大姚县投资种植中药材和建厂,经人介绍认识和*,双方合伙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姚联丰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约定许**出资60万,占投资比例的60%,和*出资40万,占投资比例的40%。双方约定公司设立的前期工作由和*负责,包括厂房租赁,办公用品的购买等,所需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和*租赁大姚百草岭蜂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因大姚百草岭蜂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有机械设备不能拆除,厂房无法改造,原厂房不能生产药品,租赁合同解除后和*又租赁大姚金碧制药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厂,向*负责人蔡昌竹租赁厂房,租金是10万元一年,许**出资了5万元交付给和*由其去交付租金。因中药饮片厂存在许多债务纠纷,所租赁的厂房无法使用,厂房租赁未成功。因和*两次租赁的厂房均无法使用,双方也就未再设立大姚联丰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的合伙关就此终止。在公司设立的前期工作中,和*两次租赁厂房都未成功,也未实际支付租金,但其购买了几件办公用品,因此许**给付和*的5万元租金未要求其返还,双方就此事了互不联系,根本没有许**向和*借钱去设立公司的事实。自2013年后至一审前双方从未谋面,也不可能有2014年10月14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的事实。因公司设立的前期工作由和*负责,相关所有合伙资料、租...(本文书还有7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