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徐*,女,198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吕**,男,198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严**、原审第三人徐*、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4)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坐落于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型逸境里c10*房的执行。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严**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清涉案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状态。黄**的父亲黄某勇购买涉案房屋后,涉案房屋最开始由黄**以及其父母、徐*等一家人居住使用。在黄**与徐*离婚后,徐*搬出了涉案房屋。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状态也进行过调查。严**在执行以及一审过程中对涉案房屋现在由黄**及其父母、两个儿子居住使用这一事实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一审法官也未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状态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更未要求双方对该事实进行举证及辩论。至于涉案房屋现在的居住使用状态,法院前往现场调查一看便知。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不能认定黄**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已经实际占用涉案房屋,但又未查清和告知涉案房屋现在由谁占有和使用,明显是未查清基本事实...(本文书还有5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