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伏*诉被告成都某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238.735元(以合同总价13575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日共120天,按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16290.228元;自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11月22日共计265天,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违约金71948.507元)事实与理由:陈*、伏*于2019年5月28日与成都某置*****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成都某置*****开发成都市双流区蓝润城房屋**房屋总价款1357519元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如果逾期交房,逾期期间在120日内的,成都某置*****应按日计算向陈*、伏*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120日的,应按日向陈*、伏*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陈*、伏*以按揭方式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而成都某置*****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向陈*、伏*交付房屋2022年11月21日,案涉房...(本文书还有5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