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张**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3日,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借款人、甲方)、张**(共同借款人、甲方)与某某支行(贷款人、乙方)通过电子渠道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善担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2****090)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额度为1796000元;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对借款额度的使用方式为可循环使用,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来源应为生产经营回笼资金;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3日;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