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红山*********(以下简称红山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将“海南红山*********支付违约金83971元”改判为“海南红山*********支付违约金41988元”,即减去41983元。事实和理由:王**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和数额过高,应当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红山公司认为王**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和数额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