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国华人寿***************(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保险商丘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被告国华人寿保险商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费77774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名称为“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国华附加年金保险”人身保险一份,“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2015)、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人身保险一份,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上述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被拒绝。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国华人寿保险商丘公司辩称:邹**要求...(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