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恒*(以下简称恒*)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48151.53元;2.判决被告以548151.5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3.65%计算,自2021年4月9日至实际付清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本案起诉日,利息暂计40015.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588166.59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1#岛b区临时公园地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某1#岛b区临时公园地形设计”项目。后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某1#岛b区临时公园地形设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就被告负担的相关费用标准,作出了补充约定。上述合同、协议,统称案涉合...(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