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公司)与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某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3月30日的租金467927.54元、维修费38996.1元,合计506923.64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至2023年10月11日的违约金125639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506923.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归还的租赁设备(详见清单),若无法...(本文书还有3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