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何*、王*、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某有*******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先行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本案案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王*、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王*、何**共同归还原告编号“gt2022年余姚字064号”《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7745.10元、利息及罚息20920.69元,本息共计248665.79元,同时支付从2023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本文书还有1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