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xxxx**********(以下简称“xxxx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被告xxxx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54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4日3时00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马xx驾驶原告所有的晋jxxx**车沿国道109线行驶至国道109线1573公里+200米处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前方同方向张永和驾驶停放的甘dxxx**车辆左后部相撞,发生致马xx及原告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由靖远县凯兴汽车修理厂从事故现场施救至当地事故停车场,又由孝义市盛甫救援服务中心施救至孝义市汽修厂,原告共计支付施救费34800元。2020年6月25...(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